中國IDC評述網12月21日報道:美國互聯網監管體系主要包括立法、司法和行政3大領域和聯邦與州兩個層次。對于互聯網所在的電信產業的管理,從聯邦層面上來看,立法、司法和行政3個體系相對獨立,分別行使各自的權力。在立法方面,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國會作為最高立法機關,對包括互聯網在內的電信立法法案進行聽證、辯論、表決,從而影響國家電信政策的制定。在司法方面,美國最高法院、聯邦審判法院和申訴法院共同組成了美國的聯邦司法體系,擁有對電信管理機構監督并解決其間的糾紛權力。
美國的互聯網法規發展到今天,涉及面較為全面,既有針對互聯網的宏觀整體規范,也有微觀的具體規定,其中囊括了行業進入規則、電話通信規則、數據保護規則、消費者保護規則、版權保護規則、誹謗和色情作品抑制規則、反欺詐與誤傳法規等許多方面。這些法規多達130多部。“9·11”事件后,美國國會陸續通過《2001年愛國者法》、《2002年聯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》、《2002年國土安全法案》等法規,并設置總統安全顧問。此后,美國政府又成立了總統關鍵基礎設施委員會,并首次設立由委員會主席擔任的總統網絡安全顧問。2003年國土安全部成立后,美國政府把負責美國網絡安全的職責移交給該部。
美國總統奧巴馬從第一個任期開始便著手推進網絡安全評估,制定了美國新的國家信息安全戰略。
隨著互聯網的發展,網絡恐怖主義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形成了新挑戰。為此,美國對《聯邦刑法》、《刑事訴訟法》、《1978年外國情報法》等法律進行了修正,制定了《愛國者法》,授權國家安全和司法部門對涉及專門化學武器或恐怖行為、計算機欺詐及濫用等行為進行電話、談話和電子通信監聽,并允許電子通信和遠程計算機服務商,在某些緊急情況下向政府部門提供用戶的電子通信,以便政府掌控涉及國家安全的第一手信息。隨著社交網絡發展迅速,美國國土安全部已開始起草監控“推特”和“臉譜”等社交網站的政策。